近日,我院对多次盗窃农民腊肉的张某、王某依法提起公诉。
2008年2月至3月期间,被告人张某等4人多次在我县红岩镇、高坪镇、三里乡、恩施市崔坝镇等地农户家中,采取翻窗入室、踢后门、割断窗户栏杆等犯罪手段,大肆盗窃腊肉,然后销售给经营腊肉的摊贩,获得非法收入共计人民币8725.00元,极大的影响了当地百姓的生活。
我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共计价值人民币8275.00元,数额巨大;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张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本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,对被告人张某依法提起公诉。
今年以来,我院在听取了全省检察机关查办民生案件电视电话会议后,为确保查办民生案件渠道畅通,成立了“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办公室”, 建立了民生案件领导机制。腊肉是当地百姓日常生活必需品,本案的严肃查处,正是积极落实这一机制,保障百姓利益,确保社会和谐的有力举措。